(2015)句民初字第03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冷正青与江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正青,江明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0365-2号原告冷正青。被告江明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正青诉被告江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正青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74元,已收取537元,减半收取268元,保全费530元,合计798元,由原告冷正青负担。审 判 长 赵瑾俊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吴乐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