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书彩、朱萍与灵璧县房产管理局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彩,朱萍,灵璧县房产管理局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593号原告:杨书彩,男,1955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朱萍,女,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灵璧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祥荣,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彩、朱萍与被告灵璧县房产管理局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彩、朱萍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彩、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书彩、朱萍负担。审判员 刘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