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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书彩、朱萍与灵璧县房产管理局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彩,朱萍,灵璧县房产管理局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593号原告:杨书彩,男,1955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朱萍,女,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灵璧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祥荣,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彩、朱萍与被告灵璧县房产管理局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彩、朱萍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彩、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书彩、朱萍负担。审判员  刘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