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00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杜平里与王惠民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平里,王惠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422-1号原告:杜平里,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刘建辉,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惠民,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杜平里诉被告王惠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依据(2014)龙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坐落于蚌埠市高科花园X号楼X-X-X号的房产(产权号蚌私字第××号)予以查封。现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经审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已审结,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坐落于蚌埠市高科花园X号楼X-X-X号房产(产权号蚌私字第××号)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