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许杰与王广忠、朱红梅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广忠,朱红梅,许杰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忠(又名王老大),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八一乡临五路南侧利丰王老大钣金喷漆院内,身份证号321088197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红梅,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王广忠妻子,身份证号4290011979********。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娜,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杰(又名许雨生),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再就业一条街农业银行住宅楼*单元*楼*户,身份证号1528011963********。委托代理人兰培植,巴彦淖尔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一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广忠、朱红梅为与被上诉人许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5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广忠、朱红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娜,被上诉人许杰的委托代理人兰培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基于二审中上诉人新提供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5565号民事判决。发回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上诉人王广忠、朱红梅。审判长 李建刚审判员 罗一民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