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刑执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荣建才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荣建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33号罪犯荣建才,河北省廊坊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作出(2007)广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荣建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荣建才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1999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5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荣建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