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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丰收与泉州市丰泽区万安货运代理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丰收,泉州市丰泽区万安货运代理部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214号原告徐丰收,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万安货运代理部,经营场所泉州市丰泽区。经营者李欢迎,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丰收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万安货运代理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丰收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丰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丰收负担。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