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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陈某某,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张某某,男,194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第二次婚姻,被告与前妻生育一子一女,原告与前夫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由于双方均有过婚史,且又均有子女,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越来越多,被告经常无故与原告打闹不好好过日子。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存款2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第二次婚姻,双方未生育子女,被告与前妻生育一子一女,原告与前夫生育一子,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陈述被告在王舍人滩头信用社有存款2万元,黄台电厂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齐鲁银行都有存款约有十几万元,但未提交书面证据。2015年5月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5年4月13日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北某某某某某某某出具的证明(2015年4月27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面鲍山派出所在该证明上加盖公章)各1份予以证实,因被告缺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经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经过相互了解后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期间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因此对于夫妻感情,双方应倍加珍惜。原被告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是缺乏理解与沟通所致。只要双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多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多为家庭和睦及对方着想,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多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