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太与仲济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仲济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刘太。委托代理人张春霞,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燕,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太与被告仲济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太负担。审判员 田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