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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程国东与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东,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惠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66号原告:程国东,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范钦锋,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法定代表人:陈玉熙,任经理。被告:林惠钦,男,38岁,汉族,居民,现住龙口市南山城市花园六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东诉被告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惠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东撤回对被告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惠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4元,由原告程国东承担。审判员  宋彩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