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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程徐飞与孟云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徐飞,孟云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833号原告:程徐飞。被告:孟云琪。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程徐飞与被告孟云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程徐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一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