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邵继芝、王学英与邵敏、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继芝,王学英,邵敏,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756号原告邵继芝。原告王学英。委托代理人邵继芝(系王学英丈夫)。被告邵敏。被告程萍。委托代理人洪领,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继芝、王学英诉被告邵敏、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继芝、王学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继芝、王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邵继芝、王学英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洪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