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军与麻志慧、王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麻志慧,王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36岁,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麻志慧,男,汉族,34岁,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王璞,女,汉族,34岁,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李军申请执行麻志慧、王璞民间借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两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延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