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异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连玉林与苏志岗、白富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玉林,苏志岗,白富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异字第00045号异议人连玉林,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执行人苏志岗,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白富学,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2013)神民初字第0306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苏志岗申请执行白富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103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白富学所有的,位于王渠村康馨苑小区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马补强、王彩霞。异议人连玉林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异议,请求为其留足最低生活保障。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连玉林称,其与被执行人白富学系夫妻关系,神木县人民法院拍卖的神木县王渠村康馨苑小区房屋是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白富学的唯一住房,异议人素来疾病缠身,神木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拍卖该房屋将致异议人于居无定所的窘境,加之异议人本就无经济来源,生活将无以为系,要求为其留足最低生活保障。异议人连玉林提交如下证据:1、(2014)神执字第01030-2号执行裁定书1份;2、《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1份;3、神木县王渠村康馨苑小区1幢1单元4-2室房屋产权证1份;4、诊断证明书1份。申请执行人苏志岗辩称:被执行人白富学与异议人连玉林在其二人户籍地有固定房屋居住,且该房屋常年向他人出租,有房屋租金收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白富学于2009年给儿子买了单元楼。异议人连玉林在神木镇同丰市场卖手工馒头,每天可收入400多元。被执行人白富学是退休教师,有退休工资,是其固定经济来源。且被执行人白富学名下还登记有小轿车一辆,在府谷县木房沟煤矿有隐名股权。故(2014)神执字第01030-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行为不会造成其居无定所,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苏志岗提供了录音光盘1张。本院认为,异议人连玉林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其与被执行人白福学的唯一住房,本院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1030-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影响到异议人的基本生活,故异议人连玉林主张为其留足最低生活保障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其所提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异议人连玉林的异议。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权审判员 乔 俐审判员 雷晓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