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汪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汪清县汪清镇城关村村委会与宫润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县汪清镇城关村村民委员会,宫润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汪清县汪清镇城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乔京南,系该村村主任。被告宫润沙,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汪清镇城关村村民委员会与宫润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清县汪清镇城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清县汪清镇城关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清县汪清镇城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汪清县汪清镇城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朴明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诗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