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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平与章晓、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章晓,陈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450号原告刘平,男,1980年4月15日生。被告章晓,男,1984年12月1日生。被告陈玲玲,女,1988年8月7日生。原告刘平与被告章晓、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刘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8元,减半收取计4784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04元,由原告刘平承担。审 判 长  刘子薇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代理审判员  陈历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一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