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平与章晓、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章晓,陈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450号原告刘平,男,1980年4月15日生。被告章晓,男,1984年12月1日生。被告陈玲玲,女,1988年8月7日生。原告刘平与被告章晓、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刘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8元,减半收取计4784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04元,由原告刘平承担。审 判 长 刘子薇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代理审判员 陈历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一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