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汤雪莲与单均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雪莲,单均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7号原告汤雪莲,平舆县人。委托代理人郭鹤,平舆县人。被告单均喜,平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雪莲与被告单均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雪莲负担。审判员 邵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