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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建中与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中,苗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李建中,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苗青,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中诉被告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建中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杜春晖人民陪审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