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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刘雪莲与刘雪莲、董作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刘雪莲,董作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7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负责人冯涛,行长。被告刘雪莲。被告董作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刘雪莲、董作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蔡爱华审判员 张  国  全审判员 王  思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佟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