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守应申请执行常会元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应,常会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应,男,59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常会元,男,5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本院在执行张守应申请执行常会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工程中,被执行人常会元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