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贾琴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16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农民。2015年1月7日因本案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金浦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贾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撤回上诉。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萍审 判 员 吴翠丹代理审判员 张斯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斯蓓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