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美萍与王兆园、林国胜管辖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萍,王兆园,林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84号原告王美萍,女,1963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王兆园,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孙江潮,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胜,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受理原告王美萍与被告王兆园、林国胜因民间借贷纠纷后,被告王兆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王美萍起诉被告王兆园民间���贷案件,至今为止诉讼标的有1000万元,这些案件都是基于相同的诉讼标的。其中一起案件已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查清本案,节约诉讼成本,请求将本案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标的为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该标的额未超过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被告王兆园认为本案应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足,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兆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明添审 判 员 林文良人民陪审员 林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翁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