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兆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兆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65号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国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婉菁,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兆辉,男,汉族。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雪莱特公司)诉被告陈兆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必成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婉菁依法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兆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4日,原告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佛山市焜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焜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66977.21元及违约金110093.16元,案号为(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03号,被告是焜龙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为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减少焜龙公司的损失,原、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同意作为焜龙公司的保证人,保证焜龙公司按约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随后,原告与焜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在南海区人民法院以调解结案,法院制作(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焜龙公司至今未按约定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焜龙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协议书》约定,被告应承担保证责任,对焜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对(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焜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6977.21元、违约金110093.16元、受理费4249.11元、财产保全费2919.4元,合计484238.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兆辉未到庭,亦未作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协议书1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对原告与焜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范围为准。3.(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1份,证明原告与焜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并作出调解书,确认焜龙公司对原告的相关债务,即货款366977.21元、违约金110093.16元、受理费4249.11元、财产保全费2919.4元。4.申请执行受理通知书1份,证明因焜龙公司没有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但焜龙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诉讼中,被告陈兆辉未提交证据。被告陈兆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予以核对,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原、被告就原告与焜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03号]的事项达成以下协议:被告同意作为焜龙公司的保证人,保证焜龙公司按约定履行其拖欠原告的货款及违约金、诉讼费等债务(焜龙公司对原告的具体债务金额及履行方式等约定细则以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为准,如未能协商一致出具《民事调解书》,则被告的保证范围应不少于焜龙公司拖欠原告货款的本金)。2014年10月9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原告与焜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14年8月21日解除;二、焜龙公司确认欠原告货款366977.2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10093.16元,原告同意收取货款366977.2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中的43022.79元,合计410000元;三、焜龙公司分别支付上述410000元予原告,从2014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金额不低于20000元,于2015年10月28日前支付完毕;四、若焜龙公司按时履行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不再向其主张剩余的违约金,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还应支付剩余的违约金予原告,原告有权就实际未付货款金额、违约金全额及本案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受理费4249.11元,财产保全费2919.4元,合共7168.51元(原告已预交)。上述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因焜龙公司未按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于2014年12月29日出具申请执行受理通知书。另查明:焜龙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陈兆辉,投资者为陈兆辉、招用冰二人。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焜龙公司未按照(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陈兆辉对上述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焜龙公司的应付货款366977.21元、违约金110093.16元及案件受理费4249.11元、财产保全费2919.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兆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就(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佛山市焜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484238.88元(具体为应付货款366977.21元、违约金110093.16元及案件受理费4249.11元、财产保全费2919.4元)向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82元,由被告陈兆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必成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八日书记员 潘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