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东阳市画水朝兴塑料厂与东阳市明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画水朝兴塑料厂,东阳市明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066号原告:东阳市画水朝兴塑料厂。经营者:许炉钢。被告:东阳市明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画水朝兴塑料厂与被告东阳市明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画水朝兴塑料厂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画水朝兴塑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东阳市画水朝兴塑料厂负担。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