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孟豹与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马坊乡大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保定市高新区大马坊乡大马坊村村民委员会第五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豹,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马坊乡大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保定市高新区大马坊乡大马坊村村民委员会第五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孟豹。委托代理人韩文,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马坊乡大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马坊村委会),住所地大马坊乡大马坊村。法定代表人杨连成。委托代理人高非,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高新区大马坊乡大马坊村村民委员会第五队(以下简称村第五队),住所地大马坊乡大马坊村。负责人王锁柱。委托代理人高非,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豹与被告大马坊村委会、村第五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文,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告已向保定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4年8月作出保农仲案〔2014〕第0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大马坊乡大马坊村五队收回原告承包地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大马坊村所有土地已被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被告大马坊村委会应当将本案争议的1.1亩承包地返还给原告,该裁决书已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原告现就同一纠纷同一诉求又向我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原告请求如承包地被征收由被告给付原告应当获得的经济收益,原告起诉无具体经济收益数额起诉不明,且不应有如果等不确定因素,且本案第二被告只是村委会所属的一个生产小队,岂不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巍审判员 安雪源审判员 牛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