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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汪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经营,住铜陵县。2013年7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5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羁押于安徽省铜陵市看守所)。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铜陵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铜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于2014年3月10日0时左右,酒后无证驾驶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铜陵县天门镇往钟鸣镇,沿顺凤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顺安镇中央储备库铜陵直属库路段时,驶出路面与路外树木、交通标志牌发生碰撞。经检测,汪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24㎎/100ml,属醉酒驾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汪某因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刑,后被吊销驾驶证。2014年3月10日0时左右,被告人汪某酒后驾驶皖G×××××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铜陵县天门镇往钟鸣镇,沿顺凤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顺安镇中央储备库铜陵直属库路段时,驶出路面与路外树木、交通标志牌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树木损坏,汪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路人报警,汪某被送往铜陵市人民医院治疗。经铜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汪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汪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24㎎/100ml,属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013铜官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证人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照片以及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汪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现又重新犯罪;且系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10月28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即日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前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菲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项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第(五)项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第(七)项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