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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关世强与姜道城、吕庆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世强,姜道城,吕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61号申请执行人:关世强,男,汉族,1982年12月1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姜道城,男,汉族,1970年7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被执行人:吕庆兰,女,汉族,1972年10月17日生,住安徽省。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姜道城位于六安市解放路浙东商贸城A区安庆路35铺。二、查封被执行人吕庆兰位于六安市解放路以西、大别山路以南信德时代广场5#楼502室房屋,查封期限叁年(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9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先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