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保定市炜燕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炜燕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90号原告保定市炜燕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大园乡岳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凯增。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智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杏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