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201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张晓玲与杨彩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玲,杨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013-243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玲,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姚家庄村。被执行人杨彩娟,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金谷苑小区东楼3楼101房。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夏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晓玲于2013年10月15日向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夏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予以执行,现张晓玲申请对被执行人杨��娟名下的单元楼一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彩娟名下所有的金谷苑小区东楼3楼101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雁鹏代理审判员 段焕东代理审判员 任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