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周某海与深圳市某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2号原告周某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儒浩、曹广福,均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某某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某海负担。审 判 长 黄天姣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黎浩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