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50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6437765-X。法定代表人:黄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虹,女。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长杨宁、代理审判员刘丽、人民陪审员杨美慧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宁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年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