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素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855号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康鑫梵石花园35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黄利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素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