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嘉诚与丁延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嘉诚,丁延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嘉诚。法定代理人何思会。委托代理人徐卸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延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委托代理人田胜强。上诉人周嘉诚为与被上诉人丁延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嘉诚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嘉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嘉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周嘉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吕 倩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