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臧金波与刘显生、管清敏、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金波,刘显生,管清敏,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572号原告臧金波,女,42岁,汉族,通化县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刘显生,男,55岁,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管清敏,男,38岁,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爱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臧金波诉被告刘显生、管清敏、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臧金波负担。审判长 张晓云审判员 毛德义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