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571号原告邹某某,男,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女,1988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讲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