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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571号原告邹某某,男,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女,1988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讲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