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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273号原告:王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1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凤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