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273号原告:王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1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凤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