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胡燕芬,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甲。原告彭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国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燕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甲于2008年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5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李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我们婚前未经足够了解,致使共同生活过程中经常为琐事争吵。2012年6月27日,被告李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9月才出狱回家。××××年××月为了给女儿上户口,我与被告李某甲补办了结婚登记,之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半年,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14年8月分居至今。我与被告李某甲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基本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请求判决我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女儿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原告彭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证据二、(2012)鄂黄陂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李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事实。被告李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经审核,原告彭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甲自由恋爱,2010年5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李某乙,2011年9月,李某甲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6月27日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9月出狱。××××年××月××日,彭某与李某甲登记结婚。现彭某以双方没有夫妻感情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并要求女儿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甲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甲因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而产生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彭某请求解除其与被告李某甲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