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单某某,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闵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