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烟台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烟台储兴商贸有限公司、李艳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烟台中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78号。被执行人烟台储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阳光嘉园3号1单元1304室。被执行人李艳霞。被执行人刘春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艳霞在张洪林处有房屋租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7月起,提取被执行人李艳霞在张洪林处的房屋租金收入每年100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艺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