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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潭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潭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给被告,依法需公告送达,而原告李某某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预交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祖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区开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