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潭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潭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给被告,依法需公告送达,而原告李某某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预交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祖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区开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