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2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永礼、蔡小慧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永礼,蔡小慧,郑永斌,胡林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626-1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郑永礼。被告:蔡小慧。被告:郑永斌。被告:胡林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00元及利息7560元、罚息,并缴纳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永礼与蔡小慧共有的在乐成镇西新路77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0f42344,土地证号:1-2013-1-9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蔡一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