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五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与边仁杰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边仁杰
案由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155号原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树权。委托代理人于向阳。被告边仁杰。原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边仁杰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交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起诉时未提交。不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喜周审 判 员 董文秀代理审判员 郑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