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惠恩与宋大丑,李海洋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恩,宋大丑,李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李惠恩,男,汉族,1953年6月2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22号27栋2单元1号,证件号码610302195306022559。被执行人宋大丑,女,汉族,1951年8月22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155号楼1单元1号,证件号码41032719510822802x。被执行人李海洋,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155号楼1单元1号,证件号码410303197801173715。本院执行的李惠恩与宋大丑,李海洋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搬离金台区曙光路155号楼1单元1号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上述房屋交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