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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城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阳与柏玉宝、樊广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柏玉宝,樊广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刘阳,居民。被告柏玉宝,居民。被���樊广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与被告柏玉宝、樊广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长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