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阳与柏玉宝、樊广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柏玉宝,樊广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刘阳,居民。被告柏玉宝,居民。被���樊广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与被告柏玉宝、樊广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长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