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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徐小林与蒋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林,蒋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徐小林。被告蒋壮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徐小林与被告蒋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