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徐小林与蒋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林,蒋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徐小林。被告蒋壮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徐小林与被告蒋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