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启平与潘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李启平。申请执行人潘劲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劲松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鱼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