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郝兴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兴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779号被执行人郝兴亮,农民。被执行人郝兴亮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5)辉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郝兴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30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郝兴亮犯敲诈勒索罪,被我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对郝兴亮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