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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纪万良与被告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万良,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595号原告纪万良,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委托代理人段泽众,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诚。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万良与被告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万良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万良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万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纪万良负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饶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