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桂忠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964号罪犯张桂忠,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3)保刑初字第1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桂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桂忠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441号刑事判决,对张桂忠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桂忠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6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桂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