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碧辉与被执行人黄奕发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碧辉,黄奕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427号申请执行人郑碧辉,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奕发,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98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奕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942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