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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建迪与应武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迪,应武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07号原告:林建迪,农民。被告:应武帅,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迪诉被告应武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迪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699元,减半收取计2349.5元,由原告林建迪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