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建迪与应武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迪,应武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07号原告:林建迪,农民。被告:应武帅,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迪诉被告应武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迪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699元,减半收取计2349.5元,由原告林建迪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微信公众号“”